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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房山区卫生防病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及职责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区直属各单位:

  鉴于领导变动和工作关系,区政府决定对房山区卫生防病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组成人员及职责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委员会组成人员

  主 任:卢国懿   区政府副区长

  副主任:张建国   区卫生局局长

  王宝勤   燕山文卫分局局长

  成 员:邓思博   区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许金涛   区政府办副主任

  吴明新   房山公安分局副局长

  王 东   区卫生局副局长

  王广兴   区发改委副主任

  晋合荣   区人力社保局副局长

  赵洪新   区科委副主任

  游向荣   区财政局副局长

  米忠诚   区教委副主任

  郭长泉   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副主任

  杨进宇   区旅游局副局长

  马良瑞   区农委副主任

  李力君   房山工商分局副局长

  刘细秋   区安监局副局长

  付凤生   区农业局副局长

  邢景旺   区民政局副局长

  郭 安   区市政市容委副主任

  邱珍国   区人口计生委副主任

  霍 忠  区水务局副局长

  蔡丽丽   区体育局副局长

  张桂敏   房山药监分局副局长

  董树萍   区质监局副局长

  孙爱华   区环保局副局长

  

  靳小强   区城管大队副队长

  蒋金山   房山交通支队副支队长

  杨兆宇   区司法局副局长

  林国华   区残联副理事长

  贺淑平   区红十字会秘书长

  杨学忠   良乡高教园区管委办副主任

  李彩柱   区法制办副主任

  候振海   区总工会副主席

  张艳珍   区妇联副主席

  苗 松   团区委副书记

  吕志怀   区广电中心工会主席

  韩德柱   燕山文卫分局副局长

  赵忠平   区商务委副调研员

  江 涛   区文委执法队队长

  安瑞明  区爱卫办主任

  杜 兴   区交通局科长

  于海龙   区流管办科长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主管领导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局防保科。

  办公室主任:王东(兼)。

  二、委员会职责

  负责全区卫生防病工作的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及重大事项的决策。燕山文卫分局负责燕山地区的卫生防病工作。

  三、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贯彻国家及市、区卫生防病工作政策,落实委员会的工作要求,制定卫生防病规划及工作方案,组织实施各项卫生防病措施,依法组织开展卫生监督执法检查,负责全区卫生防病工作的业务指导。

  四、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

  (一)区委宣传部、区广电中心。

  1. 按照公共卫生及重大疾病防治工作的宣传教育原则,指导、组织、协调公共卫生和重大疾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及新闻报道工作。

  2. 督促区内各新闻媒体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实施传染病疫情信息报道审核制度,依法按规定程序进行报道。

  3. 区广电中心负责利用电视、广播等媒体,进行公共卫生和重大疾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及新闻报道工作,扩大卫生防病工作的宣传效果。

  (二)房山公安分局。

  1. 负责查处在社会卫生管理工作中发生的妨碍公务行为;配合卫生部门打击非法采血和非法行医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流动人口传染病防治工作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发生重大传染病时,依法做好传染病疫点、疫区的隔离封锁、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2. 依法打击、查处卖淫嫖娼和吸毒贩毒活动;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对艾滋病、性病高危人群的宣传教育等工作;负责对被

  

  收容教育的卖淫嫖娼及被强制戒毒的人员进行预防艾滋病、性病知识的宣传教育;协助做好美沙酮替代门诊治疗的相关工作。

  3. 负责对被羁押人员进行卫生防病知识的宣传教育,对患有可能严重危害他人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传染病的被羁押人员,依法进行强制管理和治疗,协助卫生部门进行艾滋病、结核病、精神病等疾病的监测。

  4. 加强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监控与管理;协助卫生部门做好精神病人的治疗管理;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流浪精神病人的管理及外地流浪精神病人的遣送工作;协助社区解除关锁精神病人。

  5. 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工作。

  (三)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

  1. 在职工、青少年、妇女中开展公共卫生、爱国卫生和重大疾病防治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防病知识的普及教育,开展对重大传染病患者和艾滋病高暴露人群的帮教工作,依法维护职工、青少年、妇女中传染病人、精神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合法权益。

  2. 在职工、青少年、妇女中,动员和组织志愿者对艾滋病等重大传染病患者、感染者及精神病人等进行关怀与照料。

  3. 区总工会根据《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四)区发改委。

  参与制定并审核审批公共卫生和重大疾病防治规划。

  (五)区农委、区农业局。

  1. 负责指导和组织消除农田、牧场的鼠害以及其他传播传染病动物和病媒生物的危害。

  2. 开展农民健康教育,落实农民健康教育工作任务。

  3. 负责制订畜间人畜共患病的防治规划、计划和实施方案,负责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动物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与卫生部门及时互相通报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以及相关信息。

  4. 在家畜家禽出售、运输之前,负责落实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家畜家禽检疫措施。

  5. 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对植物产品农药残留超标、畜产品违禁药物滥用和兽药残留超标进行监管。

  6. 结合农村发展规划和农田基本建设,抓好畜禽排泄物治理和综合利用,推进人畜分居。

  7. 加强农村防病知识宣传教育。

  (六)区住房城乡建设委。

  1. 负责监督落实《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和管理标准》中,对食堂、厕所、盥洗、淋浴、开水房的标准规定。

  2. 配合卫生部门开展集中用工单位、外来务工单位、外来务工人员流脑和麻疹接种工作。

  3. 配合卫生部门向外来务工人员发放艾滋病、结核病、霍乱等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材料,做好建筑工地售套机安装工作。

  

  4. 协助卫生部门在建筑工地开展《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防病知识的宣传教育。

  (七)区市政市容委、区爱卫办。

  1. 负责爱国卫生运动工作的组织协调。

  2. 严密组织“四害”杀灭工作,降低传染病流行的风险。

  3. 组织开展无烟环境建设工作。

  4. 在重要街道和繁华路段布置卫生防病和健康知识宣传。

  (八)区教委、良乡高教园区管委办。

  1. 建立学校公共卫生安全责任制度。建立和完善学校卫生防病制度。负责做好学校、托幼机构等单位的公共卫生和传染病预防管理工作。加强学校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学校防病工作的相关措施。建立新生入学、入托查验免疫接种证制度,预防学校疾病的发生与流行。

  2. 负责学校传染病防控,常见病防治,食品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学校和托幼机构发生重大公共卫生安全事件。

  4. 加强学校健康教育,制定学校健康教育计划,设置健康教育课程,加强对师资的培训;组织开展学校重点疾病防治知识和青少年卫生保健知识健康教育工作;按规定做好健康教育评价。

  4. 普及各级各类学校教师的心理卫生知识,提高学生应对各类心理应激的能力,为学生的心理问题提供咨询和帮助。

  5. 负责我区有关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和艾滋病遗孤就学政策的具体实施。

  (九)区科委。

  1. 负责将公共卫生、爱国卫生和重大疾病防治科研项目列入我区社会发展重点科技计划,组织对严重危害公众健康的疾病与因素进行科技攻关、成果鉴定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工作。

  2. 为公共卫生、爱国卫生和重大疾病防治工作提供科普宣传和有关指导服务。

  (十)区文委。

  1. 协助卫生部门开展预防艾滋病、呼吸道传染病等防治知识宣传,提高从业人员卫生防病意识和技能。

  2. 协助卫生部门做好艾滋病高危人群监测工作及文化娱乐场所售套机安装工作。

  3. 负责对公共场所及文化娱乐场所卫生防病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一)区商务委。

  1. 做好本系统职工的公共卫生、爱国卫生和重大疾病防治知识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2. 配合有关部门落实碘盐及传染病监测措施。

  (十二)区法制办。

  负责有关公共卫生和重大疾病防治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执法监督、指导工作。

  (十三)区财政局。

  1. 按照卫生防病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卫生防病建设投入机制,将卫生防病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负责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资金保障工作。

  

  2. 制定和完善公共卫生防病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与绩效评估办法,并对落实情况予以监督检查。

  (十四)区人力社保局。

  1. 在就业人群中进行公共卫生和重大疾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

  2. 积极落实各项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对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传染病病人及感染者,将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3. 按照国家和市政府有关规定,解决企业职工中传染病、精神病和职业病患者等群体的社会保险待遇,并对治愈者或劳动能力已恢复者,积极提供相应的就业服务,帮助其实现就业。

  (十五)区民政局。

  1. 制定我区公共卫生和重大疾病防治的社会救助规划和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2. 按照有关法规和政策,负责落实并指导对符合救济条件的传染病、职业病、精神病等病人的生活救济和医疗救助工作,将因患疾病致贫的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生活困难户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3. 对受助流浪乞讨人员进行重大传染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和监测工作;对医疗卫生部门收治后病情稳定且需返乡的流浪精神病人根据甄别的身份等具体情况,帮助其离院返乡。

  4. 负责国内外团体、个人捐助用于公共卫生和重大疾病防治等经费与物资的管理和使用。

  5. 督促做好传染病死亡人员的遗体火化、骨灰处理等工作。

  6. 设置婚前医学检查咨询室、加大婚前医学检查宣传力度。

  (十六)区水务局。

  1. 负责指导农村饮用水设施建设等工作;负责将卫生防病设施纳入水利建设项目内容,一并设计施工;结合人畜饮水、灌区改造、小流域治理等项目,改善农村水环境,防止疫病孳生。

  2. 负责对生活饮用水水源进行选址和评价工作,规划并组织农村规模水厂建设,扩大农村安全卫生饮用水的覆盖面,防止肠道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

  (十七)区司法局。

  1. 制定公共卫生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计划,落实宣传普及工作。

  2. 负责做好监狱、劳教等单位的公共卫生和传染病预防工作,协助卫生部门对艾滋病、结核病等传染病进行监测,按照有关规定对罪犯和劳教人员进行艾滋病、结核病等传染病的检查与治疗。

  3. 负责对劳教人员进行卫生防病知识的宣传教育及相关咨询服务;加强对管教人员卫生防病知识的培训,加强相关防护,以适应管教工作的需要。

  4. 对传染病及其他疾病患者或其亲属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及时提供法律援助,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十八)区旅游局。

  

  1. 负责做好管辖单位公共卫生和重大疾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及防控措施的落实,布置并检查景区(点)、星级饭店和社会旅馆等服务行业向顾客提供公共卫生和预防传染病的宣传材料及安全套。

  2. 负责对外出旅游人员的健康教育,必要时劝阻或限制旅游者到疫区旅游;配合卫生部门落实有关人员艾滋病等重大传染病的监测管理措施。

  3. 负责在旅游黄金周期间对游客安全卫生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十九)区安监局。

  1. 协助卫生部门开展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组织职业危害因素和事故调查,开展作业场所联合执法。

  2. 监管并督促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企业或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护措施。

  (二十)区卫生局。

  1. 制定全区公共卫生及重大疾病防治的规划和实施方案,协调并指导实施,同时负责日常工作。

  2.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组织对全区公共卫生机构及相关人员的依法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公共卫生监督检查、监测评价和技术指导工作。

  3. 实施对传染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防控与救治工作;按规定程序通报传染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有关公共卫生信息。

  4. 负责组织开展饮用水水质检测、监测、健康教育等工作,并提出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需要解决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

  5. 负责卫生机构和队伍的建设与管理。

  6. 组织开展公共卫生法律法规及重大疾病防治工作的宣传教育和科研培训。

  (二十一)区体育局。

  坚持体育与卫生健康相结合,积极开展国民体质监测工作,用科学的方法指导全民健身活动,增强人民体质,预防疾病发生。

  (二十二)区环保局。

  1. 负责督促落实城乡粪便、垃圾及污水处理的规划编制和处理工作,逐步推广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技术。

  2. 负责划分饮用水源保护区,对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积极发展供水事业,加强供水设施的建设和管理,配合卫生管理部门指导和监督城乡区域集中供水卫生安全管理,保证城乡居民用水安全卫生。

  3. 督促医疗卫生单位做好医院污水、医疗废弃物的处理工作。

  4. 负责放射源的生产、进出口、销售、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置安全的统一监管;负责放射源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应急、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工作。

  (二十三)区交通局。

  1. 做好卫生防病工作的宣传教育预防工作。

  2. 各车站设立醒目的健康教育宣传专栏,设置控烟和预防艾滋病、性病、传染病的宣传内容及宣传品。

  

  3. 当鼠疫、霍乱、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等重大传染病发生或流行时,依照《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建立交通检疫机制,协助设立留验站,配合开展交通检疫和查验工作。

  4. 利用车站、码头及交通工具等场所,对旅客进行公共卫生、爱国卫生和预防重大疾病的宣传教育,配合卫生部门做好重大传染病的监测与管理工作。

  5.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协调优先运送处理传染病疫情的人员以及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

  6. 配合卫生、工商等部门查处违法运输,严禁未检疫动物、家畜、家禽和畜禽产品以及非碘盐输入我区。

  (二十四)房山工商分局。

  1. 配合公安部门打击卖淫嫖娼和吸毒贩毒活动,加强对公共娱乐和服务场所经营活动的管理。

  2. 督促生产经营企业执行有关公共卫生管理规范,开展预防与控制传染病的宣传和公益广告工作。

  3. 负责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查处医疗、食品虚假违法广告和商标违法行为,定期向卫生部门通报。

  4. 做好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内流动儿童查漏补种及外来务工人员流脑、麻疹疫苗接种等防病工作。

  (二十五)区质监局。

  负责生产加工领域的食品安全监管,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将生产许可证发放、吊销和注销等情况及时通报卫生、工商部门。

  (二十六)房山药监分局。

  1.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对重大疾病防治的药品、生物制品、血液制品、诊断试剂、生物材料以及一次性输液器的质量监督检查。

  2. 配合卫生部门开展疾病防治工作,负责对抗结核病等药品销售环节的质量监督管理。

  (二十七)房山交通支队。

  当发生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做好交通疏导,配合相关部门落实交通检疫措施,保障疫情处理车辆、人员迅速抵达疫点、疫区。

  (二十八)区城管大队。

  1. 组织协调城市管理、爱国卫生工作。

  2. 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卫生防病知识宣传。

  (二十九)区残联。

  1. 制订精神病等因病致残人员的康复工作规划和计划。

  2. 配合民政部门建立农疗站、工疗站,为残疾人回归社会和自食其力创造适宜的环境条件。

  (三十)区人口计生委。

  1. 负责指导各级各类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在育龄人群中开展生殖健康、性安全和防治重大传染病的宣传教育、咨询和技术服务。

  2. 会同卫生、药监、旅游等有关部门,推广使用安全套等艾滋病、性病的防治措施。

  3. 协同教育部门,在大中院校、中学开展有关青春期生殖健康和性健康的教育指导工作。

  (三十一)区红十字会。

  1. 协助政府开展无偿献血和造血干细胞捐献的宣传发动工作。

  2. 动员红十字会会员和红十字会志愿工作者积极开展预防重大传染病的宣传教育普及工作,组织红十字救护员参加意外伤害和自然灾害的现场救护工作。

  3. 对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区和人群进行人道主义救助。

  (三十二)区流管办。

  负责制定全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工作计划,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基础调查工作,掌握全区流动人口总体数量和分布状态,与卫生部门互通信息。

  (三十三)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1. 认真落实属地责任,将卫生防病和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列入政府工作计划,加大经费投入。

  2. 负责村(居)委会卫生防病和健康促进网络建设和管理工作。

  3. 利用各种方式组织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广泛宣传卫生防病知识。

  4. 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对辖区企事业单位卫生防病和健康教育工作措施落实情况开展督导检查。

  5. 发动村(居)委会严格落实防病措施,配合卫生部门完成流行病学调查、居家医学观察、家庭消毒和随访工作。

  6. 负责辖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服务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用工单位开展外来务工人员和学龄前流动儿童免疫接种工作,降低传染病流行风险。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调整 机构 通知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法院,区检察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4月28日印发


调整房山区卫生防病工作
发布日期:2011-04-14
下一页:关于调整房山区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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